2021-04-09 21:30:07
一些老旧小区因为年久失修,楼顶出现破损,一旦遇到下雨,漏水在所难免。那么,楼顶维修的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楼顶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林某住在秦皇岛市海...

一些老旧小区因为年久失修,楼顶出现破损,一旦遇到下雨,漏水在所难免。那么,楼顶维修的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楼顶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林某住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某单元的顶层6楼,到了夏天多雨季节,因为该楼房9年未做防水,造成了楼顶严重漏雨。该小区没有维修基金,林某将楼顶进行了维修,并且垫付了防水维修费3000元。林某认为这笔居民楼顶层的防水维修费应该由本单元的住户共同承担,便向楼下各户索要防水维修费。住在1 楼的杨某和住在4 楼的张某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二人认为,林某维修房顶没有和自己协商,对其维修方案不认可,费用应由林某自行承担。林某多次找二人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分别给付500元防水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上下相邻居住,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在楼顶出现漏水后,原告为避免损失垫资维修,所花维修费用,被告应予以分担。原告要求二被告分别给付500 元防水维修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楼顶漏水问题时有发生,如果发生在质保期内,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一般屋顶防水的质保期为五年;超过质保期后漏水,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一般是由本单元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本条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楼房的楼顶属于楼房的共有部分,应为其覆盖下的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多层小区顶楼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楼顶漏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楼业主分摊。


顶楼住户因直接遭受漏水影响,对维修事宜较为迫切,其可以在有效通知其他业主并对维修方案进行磋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最后各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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